观筑业绩|本所合伙人谢捷夫律师承办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案例库,并获人民日报刊登!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5日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捷夫律师代理的某建设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084-001),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于近期刊登于人民日报!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否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背靠背”条款效力,成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标杆性案例,彰显了观筑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司法担当。

观筑律师实务建议

“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实质在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即案外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约定的此类“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后,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实践中也应注意该《批复》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溯及力等问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一)对承包人的建议

第一,承包人与分包人磋商工程分包事项前,应先查明分包人的施工资质,尤其是专业分包工程,宜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单位,避免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分包合同及“背靠背”条款无效。

第二,对“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应清晰、明确。首先,应写明以发包人付款或结算为承包人的付款前提,“背靠背”条款的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其次,明确承包人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例如:按照发包人每个付款节点向发包人递交《付款申请书》,若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适时提起诉讼/仲裁等催款方式;再次,当承包人积极履行上述催款行为情形后,分包人对承包人未能按时付款应予充分理解,自愿接受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且不主张承包人违约责任;最后,视情况可以约定同意给予承包人最晚付款期限适当延长二年或三年,确认该条款系分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承包人要注意收集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每次请款及发函的证据、发包人的回函,并抄送至分包人知悉;如果发包人出现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应积极采取发函、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债权并保留证据;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每笔支付的款项中,应与发包人核对该款项是具体属于的哪个分部分项的工程款,便于发生纠纷时查清该款项是否属于分包人施工范围的进度款,进而免除承包人付款责任。

(二)对分包人/供应商的建议

第一,签约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已涉及的诉讼案件与列入被执行人情况做好查询工作,便于初步了解其双方的履约能力和诚信度,综合评判是否承接该项目。

第二,因“背靠背”条款系承包人提出,分包人/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无法删减或修改。即便如此,应坚持在该条款中增加最晚付款期限。例如:“自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之日起最迟半年或一年为限”或者“自货到现场之日最迟一年作为最晚付款期限”等表述。这样可以避免被承包人无限期的拖延付款。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存档,便于了解发/承包人双方的支付比例和付款时间节点。

第三,增加承包人以提起诉讼/仲裁作为有效催款方式,并要求承包人在每次收到发包人工程款时,应立即通知分包人知悉。当发生纠纷时,分包人/供应商可以承包人隐瞒收款事实,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作为认定承包人违约的答辩点。同时,分包人/供应商可以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将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发包人是否已经资不抵债、“背靠背”条款违反合同相对性和公平原则作为答辩意见,并提交案例给法官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