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涉恶案件,该案涉及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文、郝某倩等5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该民营医院的犯罪“套路”如下:
首先,由医院咨询客服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被害人到建某医院就医。
其次,被害人在医院导诊人员的指引下,找医生确诊病情,后接诊医生和医生助理相互配合夸大病情和治疗效果,对被害人欺诈和形成心理压制,迫使被害人接受手术。
最后,在治疗过程中,该医院不断增加新治疗项目,迫使被害人支付更多的手术治疗费,众多被害人被深圳市医生协会认定为“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通过对上述犯罪“套路”的梳理,笔者第一反应是这种情况发生在以网络广告为主要宣传手段的民营医院应该不在少数,例如前几年的“魏则西”事件曝光了莆田系医院在全国推广百度竞价排名,魏则西轻信了百度广告而间接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但在本案中,也许有读者肯定会思考,即使该民营医院涉嫌虚假宣传和过度医疗,也应当认定最多是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由消费者采取民事途径进行索赔或者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认定构成刑法上的强迫交易罪是否存在“惩罚”畸重?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医院构成强迫交易罪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还起到很好的行业正向引导作用,在本案中,涉案医院构成强迫交易罪中两个关键点的认定很重要:
第一个关键点:是否存在强迫和威胁手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强迫交易罪的定义,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包含以下5种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在本案中,涉案医院的是否存在强迫和威胁手段,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患者因为医生和医生助理等夸大病情和危害结果而产生心理强制,利用病人对病情的恐惧心理变相威胁,被迫接受医院治疗,即使是在手术中患者自愿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也仍在存在强迫和威胁手段,因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医生夸大事实的说法让患者产生了强烈的心里恐惧,形成足够的心里压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只是配合医院履行的手续,不能当然的认为患者自愿同意,应当实质认定为存在强迫和威胁手段。
第二个关键点:是否存在恶势力。根据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 其中第17条第(1)项对黑恶势力实施的强迫交易罪之构成要件的“威胁”进行了界定,“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涉案五名被告人分别为医院股东、医务院长、医生助理、导诊人员和咨询客服人员,结构相对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施强迫交易事实达七宗,符合山上高呼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在民营医疗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行为特征,医院股东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他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且有组织的采用夸大病情和危害结果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患者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符合黑恶势力实施的强迫交易罪之构成要件的“威胁”进行了界定。
因此,该民营医院不仅采用了夸大病情和危害结果等威胁手段对患者形成心里压制,强迫患者过度就医,并且医院内部人员结构相对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符合恶势力的特征,法院判决构成五名被告强迫交易罪并无不当。所以,广大消费者就医时应擦亮双眼,不要因图一时便宜而选择了过度吹嘘广告的“骗子”医院,也许你正在被涉恶势力医院一步一步套牢,最终万劫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