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你真的懂吗?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7日

一、引言

股权转让纠纷争议颇多,其中税费承担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近期律所举办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模拟法庭活动,对一起真实的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了再现。案件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而且买方付款后,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约4000万元税费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完成进而引发的纠纷。转让方说合同约定的是税后金额,你受让方付的钱都是给我转让方的,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你受让方另支付给税局;受让方说没有对税费承担进行约定,按国家规定谁的税谁来交,卖股权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理应由你转让方来承担。那么问题来了,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条款有效吗?税费承担条款能否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呢?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你约定清楚了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进入今天的分析。

 

 

 

二、一个约定“一切费用”的股权转让案例

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511日,该公司股东为乙出租汽车合作公司和王某等20多名个人。2015122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将持有的甲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张某将转让费付给王某。2016年,A市地税局B分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后王某以张某对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的事项尚未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实际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切费用”中并没有其他费用,即合同中所称的费用就是应该由原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转让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判决被告张某承担原告王某因转让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争议双方在协商转让过程中对转让价格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是明知的,但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税、费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由财产转让人承担纳税义务,原判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因转让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不当,应予纠正。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的三个关键点

上述案例中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相比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我们一般都会认为“一切费用”肯定包括了交易中产生的税费,我转让股权要拿到的钱是净所得。但是直觉不一定正确,当发生纠纷时直觉不一定会获得法官的支持。不管你是梨花带雨的哭诉还是气势汹汹的喧闹,都可能会被法官以约定不明挡回来,这时你就不得不面对尴尬的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了。那么明晰股权转让的税负承担问题,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股权转让税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种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的判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判也延续了类似观点,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改变税收法律、法规对税种、税率、税额等的强行性规定,则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条款属于私法领域,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2、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予以免除。税费承担条款虽可以将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转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如果非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税费承担条款,造成税款未及时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会要求实际的纳税人义务人去承担相关的补交税款、滞纳金乃至税收罚款的责任,税务机关不会把矛头指向未履行税费承担条款的非纳税义务人。

 

 

 

3、税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的前提是相关约定明确

“一切费用”看似包罗万象,实则约定不明,不能仅凭一句“一切费用”来明晰股权转让中的税款承担。同样的,仅仅在价款条款后边加上“税后”等相关字眼,而不对涉及的主要税种做概括列举,看似安排的明明白白,实则陷阱多多,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被法官认定为约定不明。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税款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负责缴纳。因此,如果对税款承担有约定,一定要进行清晰的界定,确保相关约定是明确的。

 

 

 

四、结论

税款承担终究还是成本的问题,股权买卖双方都想降低交易成本。但在大数据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当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正在快速消弭,靠以往那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税局不知的阴阳合同形式去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的路子越来越不可行。在税款避无可避时,如果转让方不对股权转让的税款承担条款做好约定,相关的交易税费很有可能会像回旋镖一样,最终还会砸到转让方的头上。

 

当然,如果我们再把思维打开一点,既然大家都想降低股权转让中的交易成本,有没有其他合法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而不是通过诉讼这种零和博弈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呢?其实是有的,可以通过先分配后转让的方式来降低税费,也可以通过公司股权架构调整的方式来降低税费,还可以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增资的形式来避免相关税费。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可能会更好的解决股权转让中的税款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