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在的破产业务团队收到来自税局发来的破产债权申报书。税收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其专业性,不少破产管理人在审核税收债权申报时心存疑虑却又底气不足,不加思索的直接确认肯定不合适,但是到底哪有问题又说不出个所以然。鉴于此,结合在办项目,本文对如何进行破产税收债权审核进行初探,以达抛砖引玉之用。
一、税收债权分析
1、关于税款本身
税收债权申报表显示:
企业欠缴的是企业所得税,期间是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应该是预交2019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破产企业2018年生产已陷入停滞状态,厂区也是空无一人,那么2019年1季度的所得是从哪里来的,如果没有所得,就没有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基了,因此需要核实。
同时根据我们获取的资料显示,2018年8月以后公司就没有做过账务处理了,压根就没有账,如果没有相关财务报表,怎么进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这个也需要核实。
2、关于税款滞纳金
税收债权申报表显示:
税款滞纳金是从2019年4月18日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2020年8月31日(接近于我们发送债权申报通知的日期)。
分析:
(1)滞纳金的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看着感觉不是很高,但是累计起来年息可以达到18%以上,这是一个很高的资金成本。
滞纳金等于滞纳期间乘以滞纳金计算标准,既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那么决定滞纳金多少的就是滞纳期间了,也就是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
(2)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那么如果不及时交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就开始计算滞纳金了。而企业所得税最终是需要年度汇算清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应该是年度汇算清缴的最后一日,即次年的5月31日。
所以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应从次年的6月1日开始起算,结合该项目即应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起算,而税局发来的债权申报上开始计算税款滞纳金的时间是2019年4月18日,因此需要税务机关给出计算税款滞纳金起止日期的法律依据。
(3)税款滞纳金的终止时间
在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因时点的不同而不同。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为节点,之前的税款滞纳金可以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之后的税款滞纳金不应列入破产债权。(详情请参见本人文章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该项目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是2020年6月1日,因此税局计算的滞纳金终止日期2020年8月31日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税收债权审核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因此对于该项税收债权,有以下三点审核意见:
1、如果没有所得,也没有账,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没有了逻辑起点。因此需要税局提供证明企业所得税税收债权存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报表等。
2、对于税收滞纳金的起算于2019年4月18日,需要税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依靠系统截屏;
3、对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后计算的税款滞纳金,即2020年6月1日以后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的税款滞纳金,因为不符合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列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