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增高,人们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时也更加关注生活品质。大家在买房时都想买个配备好物业的楼盘。因为物业是我们生活上的管家,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可以找物业来进行解决,虽说有了物业会比较方便,但同样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多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交不交、交多少,是引发物业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相关案例】
2016年10月19日,幸福物业公司与武汉某开发商公司就汉阳区某小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后幸福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公司、弘阳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前期物业合同,2019年12月31日幸福物业公司向弘阳物业公司整体移交物业。
业主项先生购买了该处房屋,面积为112.38㎡,物业费缴纳标准:2017年、2018为2.30元/㎡/月,每月应缴258.474元;2019年1月1日起按照2.80元/㎡/月,每月应缴314.664元。
经幸福物业公司多次催告,项先生尚有物业费未结清,故幸福物业公司将项先生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项先生支付从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10个月17天,共计3337.69元。
在庭审过程中,项先生辩称开发商与幸福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适用于业主自己;房屋空置期间应当按照70%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于项先生与开发商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签订,但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武汉市汉阳区房管局备案,且项先生房屋交付后系美好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项先生具有约束力。
在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内,美好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项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关于房屋空置期间按照70%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根据空置期间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已于2018年6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案涉房屋于2016年12月30日交付项先生,项先生自2017年4月11日申请装修案涉房屋,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案涉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应按70%收取。
考虑到物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物业服务工作难以做到尽善尽美。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项先生按应交物业费的95%向幸福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具体分析】
上述判决书中提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其中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2018年,上述条例被重新修订,关于前期物业费用在第15条修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新修订的条例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即使2011年版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失效,但是如果合同有相关的约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未入住的,仍然可以按照70%缴纳物业费。
另外,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