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湖北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8个工作要点(附具体操作指导)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9日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截止目前,已有31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由于疫情发生时,正值我国传统的春节假日期间,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宣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按照国务院相关精神,湖北省于2020年1月29日特别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并于1月31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
    面对疫情,我们企业既需要沉着应对,抗击疫情,也需要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努力。但企业何时复工合理?如何复工?劳动待遇如何安排?经济合同如何履行?这些问题的预案处理及合理安排尤为迫切。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部就此总结了企业复工前要注意的8个工作要点,与大家分享。


01

湖北省内企业何时复工?能否提前复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而湖北省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1324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医药、超市、加油站、供水、供电等疫情防控及生活保障需要相关单位,湖北省内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及湖北省的政策安排,并结合控制疫情的进展,不早于21324时组织复工。

观筑律师提示:这个复工时间的安排,不是一个单纯的假期通知安排,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做的安排。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服安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除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生活保障需要相关单位外,其他企业不能提前复工。

操作指导: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自己企业的复工时间,并以公告、通知等形式提前将复工时间明确告知员工及客户,以保证按时复工。


02

假如我们企业是2020224日复工,员工的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有的企业考虑到员工返程,复工备产、生产经营安全等问题,决定在湖北省规定确定的复工日期之上,再延长一段时间复工。

观筑律师提示:对于上述复工前的时间段,根据性质可分为:131日至22日(国家规定的春节延长假期),23日至213日(湖北省依法定授权决定的延期复工期间),214日至企业决定复工日期(企业自主决定的停工期间)。

操作指导:根据复工前期间段的不同,员工的劳动待遇理应有所区别。

1)131日至22日系国家规定的春节延长假期,正常发放待遇;该期间个别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休假的,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目前具体政策尚未出台,参照相关地方规定,建议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计发工资报酬,待政策明确后再予以调整)。

2)23日至213日系湖北省决定的停工期间,但要注意的是湖北省已经将此期间作为假期处理。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期间内湖北省各企业员工工资待遇可按通知中的“企业停工停产”处理。湖北省内企业可参照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23日至213日停工期间,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个别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需要上班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214日起至2月底系企业自主决定的停工期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与员工协商以休年假的方式处理。工资待遇与上述2)条处理原则相同。


03

我们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需要更长时间的停工、停产的,员工待遇如何发放?
    我们单位受疫情影响的情况非常严重,可能整个第一季度都无法正常复工,员工待遇问题该如何处理?

观筑律师提示:性质上来讲,在213日之后,均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停工期间,但如果企业自主决定停工期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相应的处理方法会有一定的变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以及武汉市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武汉市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生活费。

    操作指为尽量避免长期停工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及社会稳定,建议企业与员工之间本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精神相互协商理解,提前做好通知安排,必要的时候将本企业的特殊情况向企业工会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04

我单位有员工不幸成为三种人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被隔离的、被医学观察的),在他们隔离治疗观察期间,劳动关系如何管理?

    观筑律师提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参照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且该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的,也应当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操作指导:如果员工在措施结束后,还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情况处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的,依法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05

企业按时复工,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该如何处理?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员工存在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形,湖北省及武汉市均未对该情形作出规定。

    观筑律师提示:因各地防控疫情政策有所差别,客观上可能存在着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交通不便以及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等因素,员工无法按时到岗的情形。因此企业也应在通知复工时充分考虑客观实际的影响,预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让员工报到复工并做好复工时疫情的进一步防控工作。

    操作指导:如员工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到岗的,建议企业与员工之间相互协商,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亦可动员员工请事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按企业制度构成旷工的按旷工处理,如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06

复工后,企业发现春节前的一些合同无法按时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该如何处理尽量避免损失?

因为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被推迟,从而造成了一些正在履行的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时间要求履行到位,形成了逾期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

    观筑律师提示:参照2003年“非典”疫情的司法实践,这次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该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则根据相当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那么企业是可以以这次疫情为由解除或终止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要注意一些细节。

    操作指导: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企业可以通过协调方式,采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如履行的期限、内容、价款)的方法处理。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处理,均应正式以书面通知(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及处理方案,对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以合理进行一些补偿的方式妥善处理。



07

我们企业年前收到通知近期在武汉的法院开庭,可听说现在武汉的法院都不开庭了,我们该如何处理?

    现在湖北地区尤其武汉地区还是“疫区”,交通也不通畅,同时因为疫情防控要求,近期法院也无法正常开庭审理案件,也使得一些诉讼活动,特别是起诉立案、上诉、保全等一些对诉讼时间节点有较高要求的诉讼活动受到极大影响,需要重点关注。

观筑律师提示:对于上述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30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暂停了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根据相应法院的要求开展诉讼活动,不会因疫情原因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操作指导:目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已陆续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关诉讼活动调整公告,同时公布了各种线上沟通方式。企业可密切关注各法院公告,并按各法院公告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为免疏忽还建议在开庭前三日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核实开庭安排。


08

企业复工后,发现了一个员工疑似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怎么办?


    企业复工后,发现了一个员工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我们可不可以让这个员工自行回家隔离治疗?因为我们担心这个事如果传出去,企业名声不好,而且企业刚复工担心防疫的机构“小题大作”,如果因此让我们再停工损失就好大了。

    观筑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构成犯罪。

操作指导:企业应立即将相应的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应的防控及善后工作。对于可能需要隔离观察等措施的,企业应做好员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进行,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


参考文件直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