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不早于3月10日复工!老板和员工都在暗想的一个问题:工资咋发?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2日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武汉乃至湖北省成为了全国的焦点,江浙一带已经拉开了复工“抢人”大战,湖北省还在疫情攻坚战中努力奋斗,分别于213日、220日发布通告延迟本省各类企业复工,除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先按不早于31024时前复工。面对疫情,我们足不出户,自我隔离,为疫情防控打好个人的一仗;企业亦承担了保障员工稳定生活的社会责任。在现金流有限,企业后期运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何支付员工工资,是企业颇为关心的问题。现就相关问题,结合中央、湖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大家分享如下。

一、湖北省企业复工前时间段的性质分析及工资核算方法

1131日至213日(因疫情需要延长的春节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员工,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可知131日至213日期间工作的系可以用补休来进行补偿,而补休系相关法律针对“休息日”工作制定的补偿方式,因此该期间是参照休息日来进行处理,但它又不等同于“休息日”,因为正常的休息日没有纳入工资核算期间,而131日至213日系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应当视同员工正常提供了劳动并支付工资。由此,我们认为该期间未复工员工的工资可按照停工期的待遇来核算。

员工在此期间因疫情需要工作的,标准工时制下可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工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即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核算加班费。

2214日至310日(因疫情需要政府决定的延期复工时间)

该期间系湖北省因疫情防控需要决定的停工期间,但要注意的是目前湖北省并未将此期间作为假期或者休息日处理。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期间内湖北省各企业员工工资待遇可按通知中的企业停工停产处理,也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湖北省内企业可参照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停工期间,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远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我们认为该期间视同劳动与实际正常劳动应当有所区别,毕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考虑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现状,不应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除工资以外的奖金、绩效、福利待遇等(如车补,餐补),视同劳动的员工不应当享有。

如在延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需要复工的,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标准工时制下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该期间工作的,与因疫情需要延长的春节假期核算方式一致。

下面以武汉市企业为例:


二、关于工资支付时间

因疫情防控需要,绝大多数企业均未复工,相关财务支付的工具在企业内保存导致公司账户无法按期支付工资,因此很多企业咨询能否延迟支付工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为了防控新冠病毒引发的疫情,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我们认为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可以延迟支付。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较大可能不会获得支持,但我们建议,如无法按时支付时,及时告知员工。

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中明确指出:“企业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三、社保及公积金扶持政策

国家政府为了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人社部专门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根据会议及文件精神,其中针对湖北省内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1、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6月底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疫情这只凶猛的黑天鹅在2020年春天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生存危机,大多数企业在这一期间的生产经营停止,直面生存困境,在这一期间员工应当与企业共同面临困难,而不应当要求企业过多承担责任,“涸泽而渔”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不明智的做法。因此,我们倡议同舟共济、损失共担,企业与员工二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平衡考量。我们希望协商调薪、主动降薪、减免租金等和谐场景越来越多……

    本文是从疫情期间,湖北省内企业复工前员工工资这个点切入进行阐述,后续还会针对如何开展调整薪酬筹划工作共渡难关、企业复工注意事项、相关扶持政策、工伤认定等问题进行分享,欢迎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