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汇票的兑付方式
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票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立,目前市场中的商业汇票基本都是电子商业汇票。为保障付款人提前为汇票的到期支付做好准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必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登录企业网银,在电子票据栏目操作,找到到期应收款的商业汇票,在网银中发出托收信息,然后对方银行收到回复信息以后及时清算。电子商业汇票的清算方式又分为线上清算与线下清算两种。线上清算即票据变更及付款都在系统完成。而线下清算是指承兑人确认付款后,票据状态变更为“票据已结清”,但票款未实际划转,还需承兑方或者相对方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完成对应票面金额的支付。
二、商业汇票兑付中的法律风险
No.1 风险一:未按期提示付款
1.距票据到期日超过两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灭
为促使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若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的,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后则丧失票据权利,即丧失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距票据到期日超过六个月不满两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此时,由于持票人在票据行为中存在过失,导致提示付款期满后票据状态被锁定,造成汇票不能按时付款,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不能及时消除。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例如(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案,最高院认定:“因烟台鑫发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其已经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故其无权要求案涉票据的背书人哈尔滨高金丰公司和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承担案涉票据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原审法院未考虑烟台鑫发公司提示付款是否已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因素,直接认定持票人烟台鑫发公司有权向背书人哈尔滨高金丰公司和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使追索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No.2 风险二: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
该情形下持票人无过失,而是承兑人或出票人拒绝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已提示付款被拒付”,从而导致汇票无法兑付。此时,持票人可能面临款项无法收回的利益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票据权利时效,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如果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过了六个月的追索权时效,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可见,票据的权利时效属于特殊时效,与普通的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有区别。实务中,经常存在将票据时效等同于保证期间的理解,认为“只要在票据时效内,行使追索权,即从行使追索权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三、商业汇票未成功兑付的救济途径
1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救济途径
一是距票据到期日超过两年。此时,持票人虽然失去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直接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同时要注意三年的民事诉讼时效。二是距票据到期日不满两年。首先考虑内部协商,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持票人作出逾期说明后,可继续要求付款人、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其次,若对方拒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持票人可以自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不得向其他前手追索;第二,若自被拒付之日已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两年的,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追索权利并不影响其与背书转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仍可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关权利。
2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救济途径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持票人可选择行使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请求权”或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追索权”。实践中,商业承兑汇票常是在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持票人可以基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请求对方承担债务;亦可以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要求对方承担付款责任。例如(2021)沪01民终6453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既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又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在系争汇票经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未得到承兑的情况下,持票人有权选择票据的原因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或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3 线下追索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票据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线上追索。但实践中,很多持票人在被拒付后,可能因为疏忽等原因,并未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而是采取向其前手或出票人等发送函件、微信、短信、诉讼等线下方式进行追索。对于线下追索方式是否能产生追索效力,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否定意见从电子商业汇票的外观主义与要式性出发,认为线下追索会造成如下不利后果:一是被追索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系统默认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二是电子汇票系统显示状态与判决确认的状态不符;三是票据脱离金融监管等。肯定意见认为,线下追索可以产生追索效力,并不丧失票据权利。首先,从法律效力来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位阶低于《票据法》,《票据法》并未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其次,从票据追索权的立法目的来看,设立票据追索权在于保护持票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若仅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载明内容而不顾现实清偿情况来认定持票人的权利,则有本末倒置之嫌;最后,从实际效果来看,裁判文书、执行文书认定的追偿情况、支付时间、清偿金额等相关事实以及相应职权机关出具的材料作为清偿依据,能有效解决实际持票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持票人相冲突的情形。例如:(2021)最高法民申2878号案,最高院认为:“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不影响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排除诉讼权利,追索行为有效”。因此,为避免产生票据追索争议,建议严格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追索,进行线下追索时注意保留追索证据,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结语
商业汇票未成功兑付的救济途径如下:其一,针对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情形分为三步:1.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行使“付款请求权”;2.若承兑人拒付的,应当自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票据追索权”,超过六个月的只能提请原“债权请求权”;3.超过两年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可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其二,针对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形,持票人可以在原“债权请求权”或“票据追索权”中择一行使。另外,追索方式原则上采用线上追索,保留追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