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筑原创|承诺不实办理简易注销,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7日

一、问题的提出

老板问:李律师,我的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主体资格消失,我企业的债务是不是自动“归零”?

李律师:这位老板,您这个说法存在逻辑错误,企业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的前提是未产生债务或债务已经“归零”,而非简易注销后债务自动“归零”,让我来详细给您解释。

二、简易注销的流程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明确规定,简易注销流程适用对象为两类:(1)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2)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全体投资人必须签署如下承诺书:公司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样式如下:

三、耍“小聪明”隐瞒企业债务情况,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有什么后果?

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耍“小聪明”,隐瞒企业债务情况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一)简易注销登记可能被撤销

继笔者上篇“债务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撤销!”相关内容,企业隐瞒存在债务的事实申请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二)通过虚假承诺注销公司,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股东通过向登记机构提交虚假的承诺将公司注销的,将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情况做出虚假承诺,则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被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有多人,则多个股东对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忌耍“小聪明”,隐瞒企业债务情况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否则企业股东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坠入法律风险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