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刑事合规与辩护业务部负责人彭俊剑律师、卢莹实习律师经过专业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最终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李某(化名)经取保释放回家,重获自由。
李某是一家湖北省某市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3月23日,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带至看守所羁押。事情发生后,李某家属焦急地来到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向彭俊剑律师寻求帮助,经与家属充分沟通,彭律师认为家属掌握的本案现有信息十分有限,需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方能确定辩护方案。
接受委托后,彭律师于当天下午就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经过会见后,基于李某的陈述和与办案人员沟通获得的事实,再结合自身办理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彭律师认为本案应尽全力争取不予批准逮捕。3月26日,经与办案机关联系,得知李某的案件将于当日(周五)下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家属在得知后感到非常焦虑,认为随后的两天假期不能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彭律师多次安抚家属紧张情绪,告知他们律师团队会利用好周六周日的时间撰写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文书,并要求家属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周一早上会立即联系检察院。
双休日结束,彭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再次会见李某。在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后,彭律师律师基于案情,从李某主观上没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并且李某作为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没有社会危性等多维度多角度充分阐述了李某不应被批准逮捕的建议并提交了长达30多页的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检察官答复会慎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随后的剩下5天时间里,彭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检察官电话沟通并交换意见。
4月2日,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下午,办案人员告知律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家属得知消息后很激动,当晚赶至看守所为李某办理取保手续,并表示对彭律师、卢律师的专业辩护和敬业精神致以由衷的感谢。
该案的有效辩护再次彰显了刑辩律师在“黄金37天”内的重要性,同时也警示企业家必须重视和避免企业经营中的各类刑事风险,充分知晓目前企业涉刑后的相关法律政策(附刑事合规与辩护业务部内部刊物《企业涉刑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指引及典型案例分析手册》),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解除羁押,这也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良好基础。
附:刑事合规与辩护业务部内部刊物《企业涉刑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指引及典型案例分析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