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山东一个热门话题被顶上了热搜: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话题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事件的主人陈春秀在“高考落榜”16年后参加成人高考查询学信网信息时,发现有人盗用自己的身份拿着自己的录取通知书上了自己考上的大学。“在农村,考不上大学,要么种地,要么去打工。”,一个大学生毕业有了一份体面的工作,而陈春秀只能放弃复读开始了打工的日子。
日前,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了处理。本案包括顶替者(陈艳萍)在内的部分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调查。(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
真可谓,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正义虽然有迟到,但终归没有缺席,为恶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作为刑事律师,看了此则新闻,有着跟普通人一样的愤怒和不平。同时,作为法律人,笔者又有着专业的敏锐度,这群为恶者,活生生偷走了一个人的十六年,着实是罄竹难书。那么,以现有《刑法》规定而言,包括顶替者、帮凶在内的一干人等将可能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根据网络上的信息显示,顶替者及其亲属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户籍、身份造假等行为,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根据网络上的信息显示,顶替者就学、工作全程是以被顶替者陈春秀的名义进行的的,因此,亦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贿罪
根据网络上纪委监察机关公布的信息显示,顶替者的亲属存在向相关公务人员请托的情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定数额的财物往来,可能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及《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
同上,接受请托者,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对向犯,即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注:第三百八十三条即贪污罪条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五、滥用职权罪
根据网路上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信息显示,由于整个犯罪活动牵涉面较广,存在部分公务人员为顶替者做的一些配合性的违法活动,包括当地招生办主任利用职权打印陈春秀的准考证书交给顶替者的亲属,可能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六年前的一幕丑剧,终于落幕。而导演和参演这出丑剧的人,一个一个的丑角,逐一下场。时间也许有蒙尘,但永远也不会让那些丑角做主角;法律也许偶尔会打瞌睡,但它醒着的时候是常态,且一旦醒来,那些违反法律者,必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