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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别忘了法律站在你身后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8日

一个周四的晚上,一名陌生男性给我打来电话,接通后,这名陌生男性用焦急的口气问我:您好律师,我侄女被家暴了,被男方砍了几刀,能离婚吗?

虽然我是刑事律师,但基本的婚姻家事法律常识我还是略知一二的,我说:可以,家暴,这是我国《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接着对他说:这样吧,我建议由当事人和我一对一沟通,这样对案件的细节更清晰些,沟通效率也高些,效果好些。

第二天上午,一名陌生女性给我来电,说:我是某某某,蔡律师您好,我是那个受家暴的女性,我想离婚,您今天下午有时间吗,可以跟您约今天下午面谈吗?

正好下午没有安排,我便在电话中爽快答应了她。

我们于是约在下午两点在律所面谈。

约莫下午一点半的时候,当事人就早早的就来到了律所。

略紧张、被疲惫和憔悴所压抑的年轻,这是我见到这位女当事人的第一印象。

待到这位女当事人坐下,我看到她手臂上缠着厚厚又长长的医用绷带。

稍微寒暄,我们便进入正题。

她说: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属于闪婚。婚后初期倒也相安无事。他小我两岁。婚后我们住在他爸妈购买的房产中。我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他也没有给过我什么钱花,婚后我们都是各花各的。

讲到这儿,看得出她情绪有些许波动。

然后她着重强调了一些:我不要他的钱和任何东西,我只要离掉这个婚。

她接着说:一直到去年年底--因为婚姻中的琐事,我们发生争吵。他像是疯了一样,带着我和孩子,把我们锁到车里面,然后在高速公路上飙车。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怎么了,真是吓死我了。

我问她:这是第一次吗?报警了吗?

她答道:是的,这是他第一次这样,报了警,警方出了警的。

她接着说:再后来--就是这次了。就在前几天,我们也是因为婚姻中的琐事,起了争执,当时是在家里,吵着吵着,他一激动,跑到厨房拿起菜刀,朝我砍来,朝我脖子这里砍了一刀,手臂上砍了两刀。

说着就要脱掉衣服让我看脖子上的伤势。

我连忙制止。

我说:这里我就不方便看了。你跟我说说,脖子上的伤势怎么样?

她说:因为脖子上当时带了一根金项链,他那天砍的时候正好砍到了项链上,所以伤势还好。主要是手臂上。

我接过她到医院拍的片子,看到手臂上有两道颇深的创伤,比较深和比较长的那种。

我又问她:报警了吗?他这个样子,你婚前没有了解清楚吗?他有没有可能患精神病?

她说:当然报了警,警方让我去做伤情鉴定,这是今天刚给我的伤情鉴定委托书。他们家就有家暴基因,他爸就老打他妈,可能是遗传吧。至于他有没有精神病,还不清楚,曾经也想着让他去做个精神病鉴定或者看一下医生,他也没有去。

她讲着讲着,又有点激动起来,说:我要离婚,我不要他的一分钱,他这样对我,我要让他坐牢。

我让她讲一下自己的主要诉求,并帮着她归纳了一下。

我说:按照你目前所说,男方存在家暴,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另外,按照你目前这个伤势,我建议你尽快去做伤情鉴定,如果伤情为轻伤以上,那么男方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让他坐牢。

她眼睛放光:真的吗?

我说:我是专门做刑事业务的律师,所以我很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且你的伤情鉴定一做,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非常有利于你的离婚,这是一个有利筹码。你先去做,后续有什么问题可以再联系我。

我们又谈了一会后,她便按照我给她的建议先行离去。

谈家暴这个话题,似乎有点沉重。

说实话,不管是作为律师也好,还是作为男人本身也罢,我打心眼儿里瞧不起一个男人打女人,我以为那是最没有本事的人干的事。以力屈人、欺负弱者,足够让人鄙视。况且,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压制问题。

案子谈完了。为了契合我们本期的题目,作为刑事律师,我不得不讲一讲,反家暴的法律态度,刑法态度,以及具体操作。为了大量有被家暴经历的女性同胞以及正在被家暴、但因各种原因隐忍着而没有发出声来的女性同胞,我想说,法律是你们的坚强后盾,一次容忍便是纵容。

请勇敢的站出来。当正义挺身而出的时候,不义就会瑟瑟发抖。

这里我还要啰嗦一下,普及一下家暴的概念,要知道,家暴并不只是动手伤人那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下面送大家五招反击家庭暴力。要寻求法律的帮助,请按照法律的要求来,方能有效、管用。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意识。

第一招:顾及情面和情分的,如果情况不算严重,找找妇联,先及时就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提示:找妇联的好处就是,由于是妇女组织,相对会注重女性感受和保护隐私,而且会有记录,及时就医也是保留证据的一种方式。两种手段齐上,家暴的证据就有了。至于日后要不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和维权,看施暴者的表现,充分掌握主动。

第二招:难以忍受的,及时就医、及时报警。

就医这一点上面已经讲过,就不多讲了,讲报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以及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提示:根据该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注意后面一点,告诫书很重要,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上面有此次家暴的全部内容,是非常有利的证据。当然,有些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加害人,即施暴者批评教育一下,那么妇女同胞们注意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后一种措施,出一个告诫书,固定证据。当然,如果施暴者暴力程度较深、情节较重,比如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包括重伤、死亡),毫无疑问,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招:一段时间不知悔改,再犯的,及时报警。

继续固定证据。

第四招:还想给他机会、再续夫妻缘的,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提示:证据,还是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自己举证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注意:口说无凭),否则,可能会申请失败。所以,做好我们前面讲的几项工作。

1、根据该法,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比如有多次家暴记录或者家暴较为严重的,可能就属于“情况紧急”)。

2、根据该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根据该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4、根据该法,被申请人(即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招、忍无可忍,刑事自诉,让他坐牢。

毫无疑问,这是最后的操作和不得已而用之,毕竟是自己亲手将亲人送进监狱。特别提示,这一招适用于长期、多频次、比较残酷的家暴。

但有时候,对恶一次次的宽容,往往换来的不是消弭恶,而是变成对恶的纵容。所以,该用还是要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提示:虐待罪当中的虐待行为包括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一般需要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有证据(关于刑事自诉的官司怎么打,可以参见笔者的文章《方方的官司怎么打》,里面有详细介绍)。

另外,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至于何为“情节恶劣”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虐待、施暴的次数、持续时间、手段的残忍性、方式方法、结果都是考量因素。不过注意,轻微的家暴可能不属于虐待罪,比如因为双方对家庭生活观念不一致发生的争执争吵,轻微的、偶尔的肢体冲突或者打骂。

   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

   如果自己放弃自己的权利,自己不注意保护自己,换来的只会是自己权利、尊严的一步步丧失。换句话说,不自己“顶”起来,天就会塌。

   最后祝福广大妇女同胞,免家暴、除家暴、远家暴。当然前提条件是,不再隐忍,站出来,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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