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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儿童案,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

近日,新城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被控犯猥亵儿童罪一案,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目前王振华不服一审判决,已委托律师上诉,请求判决无罪。

本案既存在压倒性的对王振华本人及其行为的批判,也有少量反思和理性的声音。在法律人同行圈同样激起了争论的千层浪。笔者作为刑事方面的律师,也想就此事存在的一些问题,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王振华一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不一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里的判决是指生效判决,由于目前王振华已经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在法律上,他仍是无罪的。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也是有可能改判宣告其无罪的。

二、二审可能出现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公开报道,一审法院目前是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且是从重处罚。如无意外情况,检察院可能不会抗诉。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新的犯罪事实或意外情况,王振华的上诉不会加重目前一审法院对其的刑罚。那么,二审可能会出现哪几种判决结果呢?

第一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的,改判(只会改判的更轻一些)。

第三种: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一种情况,是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

三、辩护律师为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是不是因为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看到了吗?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对王振华的无罪辩护,是其法定职责,他不这么干,违法。

同时,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通过查阅公开报道,律师对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应该也是基于王振华本人的意愿和要求。毕竟,律师的辩护权,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本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不积极维护王振华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律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本案由任何律师来进行辩护,如果王振华坚持不认罪,要求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都不可能进行其他种类的辩护(包括求情类的量刑辩护),指控和证明犯罪是公诉机关的事,律师必须跟他的委托人站在一起。

四、王振华案的反思。

1、富人就不配拥有公平正义吗?

网上有许多人抨击王振华宁肯花费“天价”律师费,也不肯对被害人一方作出任何赔偿。首先,在法律上,王振华仍是无罪的状态,也仍有可能被二审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如果在法律上其确实无罪,为什么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那不是和稀泥吗?那不是是非不分吗?另外,如果其确实构成犯罪,不积极赔偿和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本身也是加重情节,这一点在一审的判决中已经得到体现,五年有期徒刑是顶格判处的。

网上也有说法,言及王振华的财富超过美国总统特朗普。从公开数据显示,作为上市公司,王振华一手创立的新城控股有限公司无论是纳税、创造的就业,还是每年进行的公益捐赠,都不是一般的规模。换句话说,作为一名富人,其实王振华及其公司对社会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什么一遇到富人犯罪,公众就人人喊打、高呼严惩?为什么他不能跟普通人一样,面对同样的犯罪,接受同样的惩处和对待?纵然“为富不仁”,为什么他就不配拥有公平正义呢?

我想,这里面可能还有一些不理性和民粹主义的因素在作怪。因为富人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不是富人,甚至是穷人。人们有些时候对这些富人犯罪的案件,是一种“看热闹”、幸灾乐祸的心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换句话说,法律的保护,是对所有人的。如果法律的保护只针对某些人,那便是特权,那才是人人所痛恨的。即使是富人,即使他拥有不菲的身家和天量财富,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公权力对他进行追诉时,他跟我们任何一个普通人一样,都是弱者。更何况,拥有显著社会优势和身份优势的富人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公平正义,还能指望作为这个社会上大多数、无权无势者的普通人得到这些吗?

2、良法善治好于和重于个案的正义,警惕个案突破法治。

许多网民认为,对王振华的定罪处刑只有五年,太轻了。有人甚至认为应当对他处以死刑。

以笔者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法院已经是对其从重处罚、顶格量刑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以及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说,法院具以定罪处刑的依据,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即《刑法》规定。

王振华涉及的罪名为猥亵儿童罪,根据公开报道显示的信息,五年有期徒刑是该罪该情节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

如果法院对其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刑,法院的做法首先就是违法的。

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如果去突破规则,那还敢要求谁来遵守法律?虽然有时候可能会牺牲掉个案的正义,但相对来讲,一个秉承法治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更能起到普遍保护的作用。换句话说,一视同仁,总是好过个案单独处理。毕竟,除开能否实现的个案正义,就已知而言,许多个案的单独处理,不是常常沦为暗箱操作以及腐败的温床吗?

笔者以为,与其希望司法机关突破法律规定去实现个案正义,不如通过立法机关来完善法律规定,实现良法善治。

比如修改《刑法》,加重对性侵儿童类犯罪的处罚、增加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措施,如可以借鉴国外的“化学阉割”做法、如可以增加禁止令等措施(即可以在刑法中设置一些措施,规定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除需要正常服刑之外,服刑完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否则予以处罚)。

毕竟,法律本身更科学和完善了,才具有更深远和普遍的意义。因为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个案只具有特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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