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受疫情、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发包人申请破产案件频出,尤其是一些地方性、小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职工债权、税款、有抵押债权等享有优先权的权利将会产生冲突,从而出现权利行使顺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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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规定,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就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中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具体的、进一步的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这一观点在江苏省高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指南》第三条第九款中采纳了该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的优先权。随着实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观点倾向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的优先权,即该优先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优于其他权利人受偿的权利,而无需办理相关的登记公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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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权VS抵押的债权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有抵押权的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在破产程序中仍具有适用性。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有抵押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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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权VS职工债权、税款
《企业破产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职工债权、税款的优先顺序,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可以看出,有抵押的债权的优先顺序要优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再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优于职工债权和税款。
根据上述论证,建设工程价款既优于有抵押的债权,也应该优于职工债权和税款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