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B药店为C自然人投资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A自然人想收购B药店,A随后与B药店的投资人C双方签订了药店《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前(2019年8月24日)的债务归C承担,同时双方顺利在工商登记中做了相应的变更手续,A将B药店更名为D药店,A开始正常经营。
2020年1月1日,E起诉了A、C、D,声称B药店在2018年9月向E借款100万,要求C承担还款责任,A、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在庭审中抗辩A和C在《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转让前(2019年8月24日)的债务归C承担,A和D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C作为B药店的投资人,应当对E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此外,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D药店作为B药店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A以其个人财产对药店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A与C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有对内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因此,C应当对E承担还款责任,A、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持了E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药店在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小区周围均会见到,疫情过后,新设立药店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除去实力较强的连锁经营大药房,小规模的药店通常占据了市场的大多数份额,而且很多投资者会选择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投资人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连带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叫“企业”,但是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在个独企业中称之为“投资人”。
为什么在如此苛刻的风险责任承担条件下,仍然有众多药店投资者选择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它的注册资本没有限制,注册手续也相对简单快捷,无论是在药店的实际经营管理还是在利润分配上,个人独资企业都完全体现了经营者个人的意志,自主经营,同时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因此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较低。
因此,了解清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以后,如果想收购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药店需要慎之又慎,因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只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归出让人承担是远远不够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收购前的详细尽职调查必不可少,包括药店设立及历史沿革问题;重大债权债务文件;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税收及政府优惠政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药店资产状况调查等;
2、收购付款的时间和周期尽量延长,比如付款时间分批至6个月-1年,约定在此期间,如出现原债务纠纷,则有权中止/终止付款,及时止损;
3、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保障届时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也可以及时追偿,挽回损失。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选择收购药店时尽量选择被收购药店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万一出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在收购方股东实际出资的前提下,只需收购后的公司承担责任即可,以免牵连到投资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