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鄂州市中心医院系列医用设备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张某、黄某等人商议参与该项目投标。张某为能承接该项目,借用樟树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XX商贸有限公司、湖北XX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要求黄某确定上述三家公司的商务报价,并安排其代表樟树市XX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同月16日,该项目开标,樟树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337.5万元,经二次议价,最终成交价为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说法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医院的合规要求增加及监察委对医院的介入深入,医药/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串通投标罪的案件在逐年增加,时隔几年看似不起眼的串通投标案件慢慢均浮出水面,多数案件线索来源于涉案医院主要领导归案后的揭发立功及同行的举报,从而牵扯出当初为“围标”医院某个项目的相关人员及单位,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初的违法所得也得予以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国家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哪些行为是串通投标的行为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11种行为可能涉嫌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当然为了防止串通投标随意入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为:(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串通投标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串通投标罪虽然是相对的轻罪,最高的刑期仅为三年,但是医药行业的串通投标确实屡屡发生,有必要引起企业相关人员的重视,依法投标,合法竞标,切莫为一时利益串通其他人围标,害人害己,即使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违法所引来的中标无效及行政处罚也恐怕难得吃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