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之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来重要贡献,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正因如此,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法律规范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合规方面需要特别注视。笔者将从罪名角度出发,通过十三篇推文逐一介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本篇将介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唯一一个针对国有企业,而非国企工作人员的罪名——单位受贿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试行 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四、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三、相关案例:(2019)闽01刑终1261号案
平潭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1年8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业主被告单位平潭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与转让合同》,成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安置小区项目北地块(A标段)投资建设单位,并成立中国五冶集团岚城安置小区A标段项目经理部。时任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刘某为了该项目施工建设及回购能得到被告单位的帮助支持,遂告知时任被告单位总经理的魏某和副总经理黄某,可将福州奥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五冶项目部的电梯安装土建施工配合费送给被告单位支配使用,魏某遂召集黄某以及时任被告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的被告人魏文立共同商议,后同意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上述款项,后五冶项目部刘某以虚增工作量名义从中套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被告单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
被告单位平潭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某某公司未收取受贿款,亦未为行贿单位谋取利益,魏某等人的行为不能代表某某公司的意志,某某公司不构成单位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时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魏某及副总经理黄某经与行贿方商议,在某某公司作为业主方且明知行贿方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决定,并由黄某及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魏文立负责收取涉案贿赂款项,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系经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同意而决定实施,亦应认定为某某公司整体意志的体现;另鉴于行贿方所行贿的对象亦为某某公司之情节,上诉单位平潭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合规建议
对于单位受贿罪,律师从以下几点提出合规建议:
(一)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权限,建立权责清单,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适当切割。必要情况下并由法律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提出合规建议。
(二)建立企业廉洁、反舞弊制度
从规章建设上,要求企业职工,尤其是管理人员不收受“回扣”、“佣金”、大额礼品,或超标招待等。人员入职时应当签订廉洁承诺书,并将廉洁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纳入考核评判标准。应对管理层、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廉洁教育。
(三)提高对合作伙伴的审查
谨防拟合作企业的行贿倾向,对合作伙伴进行相应的合规管理,对拟合作的业务伙伴进行反贿赂调查,将反贿赂条款纳入相应协议中。在招标投标环节,可以对存在贿赂犯罪记录的企业纳入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或在评分中进行相应的扣减。
国有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承担着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供应、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国企索取、收受贿赂,侵犯的全体国民的经济国家利益、危害国家经济制度。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其中包括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这体现了国家对反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国有企业应当提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