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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筑刑事 | 对两高新版《量刑指导意见》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一、导言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以下称“新版《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与2017版量刑指导意见一样,从指导原则、量刑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二十三种罪名的量刑方法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新版《量刑指导意见》并非是纯粹为了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而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变化值得广大刑事律师同仁关注和学习。观筑刑事合规与辩护业务部第一时间组织学习,并将有关心得分享给广大同行进行交流。

 

二、新版《量刑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变化

(一)发布主体变化

2017版《量刑指导意见》以及《量刑指导意见(二)》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而本次新版《量刑指导意见》由两高联合发布,同时还明确要求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细则,避免了各自为政的情况。同时,对当前形势下认罪认罚案件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是相对利好的消息。

(二)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版《量刑指导意见》载明“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这解决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缺乏量刑规则以及各地实施细则中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

(三)对罚金及缓刑适用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2017版《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对罚金及缓刑有明确的规定,但新版《量刑指导意见》在“二、量刑的基本方法”、“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两章针对罚金刑和缓刑的适用分别作出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

“量刑的基本方案”一章中,在“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之后,新增了如下原则性规定:“(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五)使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章中,针对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分别提出了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的考察要素,而针对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提出了缓刑的适用规定。

(四)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相应修改

主要针对刑法变化,而作出修改,本文不再赘述。

(五)新增了量刑情节

1. 增加了“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新情节。

2. 增加了“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具体从轻减轻规则。

3. 增加了“重大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两个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是否还能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新版《量刑指导意见》删除了2017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虽然删除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如符合刑法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条件的,也应当适用。但推测本次删除或将对今后一段时间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产生一定影响。所以,“醉驾”的朋友要提高警惕了。

(二)“拘役刑”是否适用本指导意见

新版《量刑指导意见》附则中指出“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规范量刑。”而2017版《量刑指导意见》附则中载明规范的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显然,按照新版规定,“拘役刑”可以不参照本指导意见的量刑指导原则、方法或量刑情节进行量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版《量刑指导意见》载明“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明显忽视了危险驾驶罪是判处拘役的犯罪。

 

新版《量刑指导意见》内容丰富,以上仅为笔者的粗浅见解,不当之处,希望广大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张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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