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受行政部门对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监管力度加强,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完善,以及房地产行业及市场经济形势等各方面的影响,施工企业的风险防控、施工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要求趋于严格,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观筑建筑房地产业务部将针对施工企业合规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推出系列文章,以帮助施工企业防范、化解合规管理风险。
企业印章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企业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并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重要工具,用印是否规范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责任的承担。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工程项目往往具备周期长、合同关系复杂、参与主体较多等的特点,施工单位基于配合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等的需要,印章种类和数量都相对较多,印章使用及管理相对更为复杂,因此施工单位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因用印不规范、保管疏忽等带来的各种风险纠纷。
一、施工单位常见印章种类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的印章种类可以分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印章及业务印章等等,不同种类的印章代表着不同的权利行使。
公司公章通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和使用,用于签署重要合同、文件等;财务专用章通常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可以提高财务文件的可信度和合法性,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同专用章适用于签署各类合同文件的印章,一般是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管理和使用,用于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证和约束;项目部印章及工程资料印章更多的是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系函、工程资料等方面。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的项目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复杂,由项目部印章或技术、资料印章的不规范使用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最为常见的。
二、施工单位常见用印风险
印章有真假之别,人有有权无权之分,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缺乏全面细致的印章管理规范,导致施工单位在用印方面存在着“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等各种乱象。我们针对这些乱象给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以及我们根据公开检索到的法院裁判观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真人假章”的法律风险
“真人假章”是指用印人是有权限之人或者是经单位授权之人,有权使用单位公章,但是其所使用的公章却非单位备案的公章,即仿造的印章或者是超越公章使用权限范围的印章。
1、重点审查用印人身份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使用仿造的印章或超越印章权限与相对方签订协议,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加盖该公章的文件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的观点,一般来说,只要施工单位方的用印人具备代表权或者代理权,那么无论其所使用的印章是否为伪造,都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协议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的事实,施工单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典型案例
贵州恒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87号
法院观点:无论路桥集团所主张的代建合同、委托书等证据上该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否是虚假的,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成立了项目代建办,鸿鑫公司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处与项目代建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路桥集团作为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的总公司,都应当对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十三工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一审认为路桥集团提出鉴定印章及签名的申请已无必要,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该上诉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工程项目代建办的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称相关文件上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系虚假,并申请进行鉴定,但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所以无论文件上的签章是否为真,都对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二)“假人真章”法律风险
“假人真章”是指印章确为施工单位印章,但是用印人并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此时印章可能是因为施工单位疏忽管理而导致公章被盗或滥用。
1、签署文件因无权代理归于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观点,“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依据该会议纪要观点,如果用印之人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即便加盖的为真公章,合同也可能因为无权代理归于无效,对施工单位不发生效力。
2、主张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
相对方如果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果用印人确无施工单位代理权外观,签署的文件对施工单位不具有约束力,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3.如施工单位对公章监管不力,可能会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施工单位如果存在对公章监管不力致使公章被盗用或者在被盗用后未及时发现处理,具有明显过错的,且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还可能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印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用印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是指用印人是公司的有权代理人,且所用公章确为单位公章,但施工单位的公章持有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故意签订对施工单位明显不利的文件或者在工程建设中违规出具材料收货证明等危害施工单位利益的行为,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协议因恶意串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施工单位通过向法院举证证明公章持有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主张持有人与相对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加强用印管理制度
以上分析的三种施工单位在用印上的法律风险实际上都是企业用印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风险,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用印的审批管理、设置合理的用印责任来进行印章管理。
(一)完善用印流程审批制度
由于施工单位在项目现场设置的,用印流程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是最为常见的,施工单位需要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通过完善用印审批流程来规避风险。
施工单位可以在项目部公布公章使用流程,并在项目部公示用印人员的职责范围,这样一定程度上减少超越公章权限范围、公章被仿造等风险的发生。其次,施工单位还需要做好公章使用台账,公章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每次印章被使用前都要登记公章使用时间、对象以及使用目的,以便之后纠纷发生时及时查证并合理应对。
(二)用印存在风险及时报案并公告
施工单位一旦发现公章被盗用或者被仿造的情形,应当及时处理,而不能放任可能的纠纷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官网、报纸及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公章被盗或者被擅自使用的事实,并发布此后公章作废的声明。此外,施工单位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在项目部对公章盗用或伪造的情况进行公示,从而避免合作单位对主张表见代理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一定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标的大、工期长,施工单位如果不规范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施工单位通过完善用印审批流程、发现风险及时处理等建立起对印章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和企业的业务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