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玉 律师
今年夏天已入伏,高温天气即将来临,高温津贴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什么情况下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湖北省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规定,关于支付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作业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湖北省关于高温津贴支付标准的规定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自2013年9月9日起,结合湖北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有关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作业的几个注意事项
1. 绿豆汤、西瓜等降温物资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 高温津贴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3.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单位不能扣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 孕妇、未成年人不能在高温天气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报天气,调整作业时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结 语
用人单位应合理的安排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提供降温设备、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谨防高温中暑,由此引发工伤。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的数据气象资料,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谨防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高温津贴,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