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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可依|强烈请求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减征政策尽快落地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5日

2020年,注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个与病毒抗争,战火纷飞的日子里,一批批赶往火线的“逆行者”的坚韧和决心,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无数下沉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无私奉献……给饱受疫情折磨的人们带来了生存的希望,给湖北省带来了战胜疫情的曙光。

政府亦在为稳步推动企业复工做准备,为了纾解企业困难,各类扶持政策陆续推出,218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紧跟步伐,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内容分述如下:

1、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3、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4、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5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根据文件精神,该指导意见系针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作出,不涉及个人应缴部分,具体实施方案需各省依照本省情况进行制定并于35日前报医保局备案。具体情况,我们将持续跟进!

作者:龚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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