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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筑金融丨每月金融新法新规及动态综述(2024年3月)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Preface

1.证监会发文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2.建议设立房地产预售资金保险机制

3.证监会发文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将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

4.证监会修订IPO辅导监管规定

5.IPO现场检查新规出台 新增"飞行检查"机制

6.央行正式公布修订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7.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ESG等作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加分项

8.证监会提出25项意见 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

9.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新规正式落地 提高准入标准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10.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1.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12.证监会: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

13.北京拟修订《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1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内容综述

1.证监会发文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3月15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意见》共八项内容,明确要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严审“伪科技”、突击冲业绩等问题;明确保荐机构要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将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将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完善全链条回溯问责机制规则等。


2.建议设立房地产预售资金保险机制

3月7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易纲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建议,设立房地产预售资金保险机制,允许房企依法合规动用一定比例的预售监管账户资金。

易纲建议,设立房地产预售资金保险机制,由中央财政或人民银行每年按预售监管资金余额的1%提取预售保险基金(估计约100亿元/年),先考虑以三年为限(2024年—2026年),共提取预售保险基金约300亿元;允许房企主体按照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动用一定比例的预售监管账户资金,估计有约1万亿元的资金可由房企立即使用;如果将来房企出现烂尾楼,由预售保险基金以该房企动用资金为上限先行赔付。


3.证监会发文强化上市公司监管 将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从五方面提出十八项要求。

《意见》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法制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加大对财务“洗澡”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意见》要求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对审计评估机构坚决“一案双查”,对串通舞弊等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坚决执行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意见》还对绕道减持做规范,将构建以减持管理办法为核心,董事和高管、创投基金减持特别规定为补充的“1+2”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将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依法从严打击“伪市值管理”。


4.证监会修订IPO辅导监管规定

3月15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合并了辅导监管相关内部工作指引和执行标准,设总则、辅导备案、辅导验收、验收后事项、监督管理及附则6个章节,共43条。一是要求辅导机构制定辅导环节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督促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二是明确辅导监管要关注首发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拓展发行监管信息源。三是规定审核注册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辅导监管报告,形成辅导监管与审核注册的有机联动。


5.IPO现场检查新规出台 新增"飞行检查"机制

3月15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合并内部操作规范,设总则、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5章,共39条。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新增“飞行检查”机制,在出现重大紧急事项或有明确证据表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机构可以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检查。


6.央行正式公布修订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

《规程》修订后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强化告知义务;明确征信投诉受理范围,提高征信救济精准性。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引导投诉人依法合规维权。


7.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ESG等作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加分项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评级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将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其中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维度权重较高,并以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评级进行动态调整。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及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将直接列为5级。《评级办法》还建立了风险信息库,将ESG等作为特别加分项引入,将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


8.证监会提出25项意见 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

3月15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意见》计划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到2035年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意见》共七方面二十五项内容,提出夯实合规风控基础,压实机构股权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严厉打击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占用资金等侵害机构及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9.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新规正式落地 提高准入标准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于3月18日日对外公布,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79条。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明确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0.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银团贷款管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11.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原则、运作管理、投资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用或者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核定相关费用的重要依据。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


12.证监会: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 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

据证监会网站3月26日消息,证监会召开2024年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分析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形势,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2024年证监会系统要强化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用改革的方法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自由裁量权,健全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机制,持续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行贿行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聚焦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这个关键问题,坚持从政治上看、政治上改,在业务端和管理端综合施策,深化专项整治。


13.北京拟修订《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3月3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8日。

《通知》拟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主要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办法》还提出,各地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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