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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营业执照被股东或员工霸占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4日

编者按

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特别是公司公章,更是公司权柄的象征,谁控制了公章就意味着谁实际控制了公司。因此,一旦公司内部产生公司控制权争夺,抢公章是少不了的经典桥段。然而,作为法治社会,对公司公章等证照的控制并不是靠拳头说话,对公司公章等证照的占有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如果公司公章等证照被无保管权限的股东霸占了,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1:在公司没有对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


裁判要旨:1.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基本案情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设立,设立时股东为吴某梅(占股51%)及案外人王某宇(占股49%),吴某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王某宇将其对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张某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同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张某海受让王某宇持有的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49%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东发生变动,选举张某海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吴某梅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吴某梅为公司监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监事职务。2018年11月1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相关职权。后张某海发送短信给吴某梅,要求返还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吴某梅拒不归还,张某海遂以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吴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 
第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登记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张某海。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第二,吴某梅应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吴某梅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张某海为其个人利益提出的诉讼,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对此,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案件来源

【入库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8360号】


案例2:公司员工可以基于合法的聘任行为取得公司证照保管权限,但其职务身份不能对抗公司向其主张返还时应承担的义务


裁判要旨

公司员工可以基于合法的聘任行为取得公司证照保管权限,但其职务身份不能对抗公司向其主张返还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主张返还证照具有法律和章程依据的,公司证照的实际管理者或者持有人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金某德(台胞)全权委托崔某莒(台胞)办理‘321引进计划’一切工商注册登记事宜。2013年6月6日,南京正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正某源公司)注册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金某德,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金某德、崔某莒(各出资50%),注册住所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某地,金某德为公司执行董事,杨某珍为公司监事。


正某源公司成立后由崔某莒实际负责管理,但公司未有经营活动,设立后亦未召开股东会。在未征得金某德同意的情况下,崔某莒任命并安排章某为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夏某为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公司账簿等物品;杨某珍为办公室主任,保管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物品。


《2012年度……创业计划书》中的创业团队其他主要成员列表载明,崔某莒的角色为全职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介绍栏中载明“拟任总经理崔某莒……”。2014年7月24日,金某德函告崔某莒,对其“擅自以总经理名义营运”提出异议,要求其缴回公司物品。


裁判观点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崔某莒、章某均主张金某德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应受到限制。本院认为,正某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正某源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某德作为正某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有权以正某源公司名义提起本案之诉,主张返还公司证照等。至于金某德的股东身份以及金某德与崔某莒之间纠纷的其他情况,并不构成正某源公司行使本案诉权的障碍。


关于崔某莒、章某是否应返还正某源公司证照、印鉴章等,崔某莒主张其不占有案涉物品,不具有返还义务,章某主张其作为正人源公司的出纳,保管印鉴章系职务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正某源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由股东会聘请,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的执行董事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职工的雇佣亦应经执行董事研究决定方案,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依据查明事实,崔某莒系正某源公司在《2012年度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中列明拟任命的总经理,章某系崔某莒经营公司期间所聘出纳并实际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虽然崔某莒及章某的聘任与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不完全符合,并不影响上述聘任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崔某莒、章某的职务身份不能对抗公司向其主张返还时应承担的义务。案涉争端出现之后,正某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本案之诉主张返还证照、印鉴章等物品,具有法律和章程依据,则崔某莒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者,章某作为印鉴章的持有人,应予返还。章某所主张的保管系基于职务行为、应通过劳动争议来解决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正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某莒、章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7)苏民终852号】



实务建议


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等证照、物品,对于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还必须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证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但为了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或者人员占有、控制,如公司股东情况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之前有权占有、控制公司证照的人员可能无权继续占有而应当返还公司证照。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

实务中,为了避免诉讼之繁琐,未控制公司证照一方往往采取谎称公司证照遗失而重新办理公司证照。这种行为虽然便捷,但实际上是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办理新的公司证照。一旦公司证照的实际占有人发现并要求相关机关撤销,则重新办理的公司证照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同时,欺骗相关机关办理公司证照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导致刑事处罚。所以,稳妥起见,一旦公司证照被股东或员工霸占拒不归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框架内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及时向法院起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观点分享,不作为具体的代理意见。

作者介绍

舒   砚: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副主任、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现任武汉市江夏区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专业方向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公司法律事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国有大型企业、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在民商事争端解决、公司治理、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已为百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曾荣获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武汉市“百名优秀村(居)法律顾问”、“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入选2022年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联系方式:15071204306(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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